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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推进国有中小企业转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推进国
有中小企业转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沈政发[2002]1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沈阳市推进国有中小企业转制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八月十六日

沈阳市推进国有中小企业转制的指导意见


  为深化有国有及国有控股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中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转制原则
  1.坚持统一指导,分类实施的原则;坚持产权清晰和转换全民职工身份的原则;坚持企业转制与区域经济结构综合调整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国有资产不流失和不逃废债务的原则。
  二、转制范围
  2.除国家明确规定不允许转制的企业外,全市中小企业(资产总额和销售收入均在5亿元以下的企业)都在转制范围之内。
  三、转制方式
  3.合资合作。通过多种招商引资形式,促进中小企业与外国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组建合资企业。
  4.产权出售。将中小企业整体出让给其他企业或自然人。
  5.股份制。通过出售中小企业部分产权,吸纳其他企业、个人参资入股,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6.规范破产。对于无产品、无市场、符合破产条件的中小企业,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实施依法破产。
  此外,还可以使用其他符合规定的形式。
  四、职工安置
  7.解除职工原劳动关系。中小企业转制必须依法解除原有职工的劳动关系,按《关于印发沈阳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02]25号)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其中,对1986年9月30日前招收的职工或合同未满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发给其经济补偿金。 其计算标准是:职工工龄每满一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转制企业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为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工资标准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的,按本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无法计算经济补偿金工资标准的,按全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对1986年10月1日以后招收且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制职工,转制企业按上述规定发给其生活补助费,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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