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1]88号文件
精神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1]8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是适应我国国民经济信息化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新形势下加强审计监督的重要措施。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
二、被审计单位应按审计机关的要求如实提供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电子数据和技术文档等资料。审计机关在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电子数据和技术文档等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
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三、被审计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标准的,可以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更换。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改正或者更换的,应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理。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开发、故意使用有舞弊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被审计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具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数据接口;已投入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没有设置符合标准的数据接口的,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将有关数据转换成能够读取的格式输出;审计机关有权责成被审计单位要求软件开发者配合审计机关工作,软件开发者应承担提供技术协作的义务。
五、被审计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会计法律法规,按照纸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经济活动资料保存期限的规定,保存计算机信息系统处理的电子数据及其系统技术文档等资料,在规定期限内不得覆盖、删除或者销毁。技术文档资料应保持与现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