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动力分
局两个税收业务问题请示的批复
(哈地税发[2002]104号)
动力分局:
你局《关于两个税收业务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出租车公司纳税问题
1.出租车公司根据车型、车况不同一次性收取出租车司机0-12万元不等的“抵押金”或“予收租金”,都应按照黑地税发[1996]第248号文件规定征收营业税。即:出租汽车公司出租车辆时向承租人收取的风险抵押金按合同规定不予返还的直接按“租赁业”征收营业税;按合同规定到期返还给承租人的,在合同期内不征税,到期不返还的应征收营业税。(征收营业税时限问题可按黑地税发[2001]110号文件规定执行)
2.出租车公司按照每日收取出租车司机70-120元的日租金,这种租金我们可以看做是司机付给出租车公司的车辆承包费。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1]671号一文中曾经明确:不论出租汽车公司财务上如何反映营业收入,均应以向旅客收取的全部运费为营业额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出租汽车公司一次或分次向司机收取的车辆承包费,是企业内部管理的一种方式,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因此,出租车公司对出租车司机按日收取的租金(或管理)暂不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体彩中心收取折旧费征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