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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六)省级龙头企业直接向农户收购农产品(含简单加工的农产品)并进行加工销售的,凭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按13%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自产自销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以林业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在国家规定的目录内)所交的增值税,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由税务部门实行即征即退;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的国内投资项目,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农产品加工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2年修订)》(调整后的)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在本省实行跨地区经营,报国税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可在联销经营总部集中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优化环境
  (七)省级龙头企业投资开发农产品基地、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农林畜牧场用地和其中少量用于农产品加工项目的用地,简化用地手续,实行同农民签订租赁合同的准用制度,不办征用手续,各项规费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先缴后返;用水、用电实行农业用水、用电价格标准,严禁乱加价和收取其他费用。
  (八)省级龙头企业属国外、境外企业或个人投资兴办的,允许其在国内投资企业所获利润以人民币认缴注册资本,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一时达不到登记条件的可先核发预备期的营业执照,企业筹建完毕后再按规定核发正式营业执照。省级龙头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公司的,其注册资本可降至3000万元,子公司的个数可少到3家,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可下调至5000万元;要求在名称前冠“江西”的,均予以批准。对与省级龙头企业合作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合作经济组织放宽工商登记,行业协会放宽民政登记。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农产品著名品牌的认定工作。
  (九)省级龙头企业以生猪饲养为主,具有万头以上生产规模,符合设备和检疫条件的,给予定点屠宰经营权;以粮食生产、加工为主,符合技术和设备条件的,给予其与农民签订粮食生产加工合同,跨地区收购、加工、批发、零售粮食的经营权;跨地区创建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各地政府不得封锁市场。
  (十)省级龙头企业兴办和参与兴办农产品专业市场、运销企业、流通协会的,经批准,在仓储、冷藏、信息网络等配套设施建设上给予贷款贴息;利用中外合资农产品流通企业销售网络进入国外销售网点和分拨中心的,经批准给予适当补贴;其运输车辆持有经省农业厅、省公安厅、省交通厅联合核发的“绿色通道通行证”并装载鲜活农产品的予以优先放行,发生交通违章登记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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