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 2002年8月13日)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交易市场的管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根据《
辽宁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有固定场所、设施,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各类生活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办市场或在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政府应当采取具体措施,鼓励和扶持商品交易市场的建设和发展,并合理布局、严格审批、规范管理。
禁止审批占用城市道路的商品交易市场,对现有占路经营的市场要逐步退路进厅(室)。
第五条 市、自治县商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交易市场的规划、调整和新建商品交易市场(含露天市场)的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场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
综合执法、公安、消防、卫生、环保、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对市场开办和交易活动实施管理。
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和个人,均可以申请开办市场。
第七条 商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商品交易市场专项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一并实施。
市场开办单位(含个人,下同)必须向商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开办申请报告,并按照商业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对符合商品交易市场专项规划的,由商业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批准开办市场的审批文件后,方可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建设手续,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市场登记注册手续。
第八条 市场开办单位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市场登记注册手续,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土地、房屋所有或使用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