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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

  第二十五条 凡属审查范围而未取得《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的项目,擅自交付施工的,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进行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依据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进行监理。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应按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进行验收备案。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对所报送审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弄虚作假而产生的后果。勘察设计单位对所提交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并应积极配合审查工作。
  第二十八条 施工图经审查机构做出合格结论后,如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影响主体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审查机构应承担审查失察责任;若其直接原因是由于勘察设计单位按照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做出修改并经审查机构确认的,审查机构应与设计单位共同承担设计质量责任。
  第二十九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和人员对与本单位及本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完成的施工图进行审查时,应实行回避。
  第三十条 施工图审查结果是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年检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审查机构应按《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评定标准》,将每个项目首次送审的质量评定结果记入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记录手册,并定期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审查人员应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审查。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审查人员,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审查工作业绩突出的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应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参照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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