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本地审查机构的有关活动(包括审查机构的运行、审查人员情况、收费情况、审查服务协议、审查质量和服务质量等)实行监督管理;
(三)协调与各专项审查部门和基本建设程序各环节之间的关系。
第三章 审查机构及人员
第七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设置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所规定的条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地建设规模和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审查机构的设置实行总量控制,合理分布。
第八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分为甲、乙、丙三个级别。甲级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家建设部审批;乙、丙级由当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审批。
第九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设立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每名审查人员工作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三)注册资金甲级不少于20万元,乙级不少于10万元,丙级不少于5万元;
(四)各级审查机构的审查人员组成应达到以下要求(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
甲级:审查人员总数不少于15人,其中结构专业不少于6名,建筑、勘察专业各不少于2名,其他专业不少于5名。
乙级:审查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其中结构专业不少于4名,建筑、勘察专业各不少于1名,其他专业不少于4名。
丙级:审查人员总数不少于6人,其中结构专业不少于2名,其他专业不少于4名。
(五)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以及微机管理手段;
(六)实施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审查收费按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并设有专门账户。
第十条 施工图审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专以上学历和10年以上本专业工作经历;
(二)年龄在35到65岁之间;
(三)熟练掌握国家和辽宁省现行标准、规范;
(四)结构、建筑专业审查人员应具有一级注册资格,作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主持完成过3项二级以上工程项目的全过程设计;勘察专业及其他专业审查人员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一条 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后,颁发审查资格证书。审查机构的专职审查人员,有注册执业资格的,可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转移注册执业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