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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第69号令进一步做好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第69号令
进一步做好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省政府于2002年4月22日发布《河南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69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02年7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搞好《规定》的贯彻落实,推动我市消防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把消防设施建设管理作为城市发展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城市消防设施建设管理工作水平是一个城市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志,提高消防设施建设管理工作水平,是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的客观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规定》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加强消防设施建设管理的具体措施,在人、财、物等方面上给予保证。对具体工作要明确分工,责任到人,确保落实。
  二、加大消防设施建设力度,全面提高城市整体消防能力  
  (一)搞好消防队(站)建设,逐步达到城市消防队(站)建设标准。根据国家《消防站建设标准》,我市建成区应建设消防站18个,现有10个,缺8个;市辖6县(市)和上街区应建消防站12个,现有6个,缺6个。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郑州市城市消防专项规划》要求,加大消防队(站)建设力度,逐步使我市消防队(站)建设达到国家标准。 
  1.随着我市建成区的逐年扩大,市区每年增建消防队(站)2个,力争用5年时间达到城市消防队(站)建设标准。 
  2.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2002-2005年郑州市建成区消防站建设一览表》(附件1)中消防队(站)的规划选址要求,落实建设用地,市计划部门每年要列入计划,保证每年建成2个消防队(站)。  
  3.各县(市)和上街区在落实《郑州市城市消防专项规划》的基础上,逐步增建消防队(站),力争在5年内达到城市消防队(站)建设标准。  
  4.加强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站)建设。现有专职消防队(站)的企事业单位,要在人员、经费、装备上保证消防队(站)正常的执勤备战,新建和现有大型企业要按照国家标准建立专职消防队(站)。 
  (二)加强市政消防水源的建设和管理,保证执勤灭火工作需要。我市建成区应建设市政消火栓4802个,现有2227个,缺2575个;现有市政消火栓完好率54%。6县(市)和上街区应建市政消火栓2369个,现仅有264个,缺2105个。此外,市区天然水源地(金水河、西流湖、东风渠)没有供消防车使用的取水平台。针对上述问题,要集中力量做好以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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