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证措施
(一)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企业法人代表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达产达效承担终身责任。企业必须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除扎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及选准有市场、有竞争力的产品外,对项目的实施要严格执行投资、质量、工期“三包干”制度,确保项目质量,并按照合理工期投产达产,发挥效益。
(二)实行动态管理。对列入工程计划的项目,有关部门要跟踪监控,定期调整。对已经建成投产的和因市场发生变化而不能实施的项目要调出去;对备选项目达到选定条件的和新项目要及时补进来,每年滚动一次。
(三)建立跟踪监管制度。省经贸委对“ 211”调产工程项目的立项、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投资咨询、工程监理、设备招标、资金管理、竣工验收实施全过程跟踪管理。每季度召开一次项目调度会,督查项目进度,及时协调解决问题。同时按季度将有关进展情况报告省政府,年底进行总结考核,奖优罚劣。企业应按要求定期向省经贸委报告项目实施进度。各项目承担企业必须于每月5日前填报上月实施进度报表,及时向省经贸委和有关部门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以便尽快协调解决。企业有义务主动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项目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四)加强资金调度和监管。有关承贷银行要负责项目贷款按合理工期及时、足额到位,确保技术改造项目顺利进行。承贷银行负责对项目贷款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保证贷款资金按项目设计方案全部用于项目建设。省地两级经贸委要定期对国债贴息和省级贴息、补助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及时、足额到位,任何单位都无权随意截留、挪用项目贴息、补助资金。一经发现,将停止对该地区及部门所有项目的支持。
(五)逐步建立健全项目后评价及项目经营者激励约束机制。对已建成投产的“2511”调产工程项目和国债项目,原则上一年内进行竣工验收。对经验收评价确认建设进度快、工程质量优良、基本达产达标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的项目,省上将对企业法人进行表彰奖励,企业也要对项目经理和其他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奖励资金由企业自筹,可计入成本。鼓励承担重点调产项目的企业实行法人持股、技术入股、员工参股等股份合作制。对决策失误、施工进度慢、造成工程质量问题、长期不能达产达标的项目,将对企业法人和有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黄牌警告,直至取消承担调产项目企业经营者资格。
(六)有关部门要对重点调产项目的立项、环评、办理证照、土地征用、供电供水、消防等实施限时服务,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出现的问题,支持项目建设,为重点项目建设提供良好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