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产业升级的政策要求,技术含量高。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采用国际国内同行业领先或先进技术,市场前景好,预期经济效益好,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并达到环保治理要求。对产品技术起点高、拥有一定自主知识产权等核心技术的项目给予优先扶持。
2.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项目的投资规模一般在1亿元以上,投入产出比一般在1:1.5左右;高新技术项目投资一般在3000万元以上,投入产出比一般在1∶5左右。
3.企业进行规范化改制。承担项目的企业必须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或进行股份合作制等产权结构多元化改制。
4.项目前期工作基本完成。资本金落实,银行有贷款承诺,国际国内合作项目签定了合作协议。
5.一般项目在1-2年内建成投产,个别重大项目可按工期实施。
(二)程序
1.企业申报。全省境内的各类经济成份企业,只要符合省重点调产项目条件,都可向行业主管部门或地(市、州)经贸委申报。
2.部门推荐。省经贸委会同省计委及企业主管部门根据地(市、州)、行业推荐的项目,在组织行业专家评审,并取得银行贷款承诺的基础上,按照省重点调产项目的5个基本条件,确定推荐项目。
3.联合审查。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并协调金融单位,对省经贸委等部门推荐的重点调产项目,联合审查确定。
三、扶持政策
(一)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国债贴息、补助及其它优惠政策。帮助企业落实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引进项目减免关税和增值税以及资源综合利用技改项目免征所得税和增值税等税收政策。
(二)优先享受省级财政预算的挖潜改造资金和涉及企业改组改制的有关优惠政策。
(三)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7号)规定,有色企业上缴的所得税,集中用于有色困难企业的重点调产项目,以解决这部分企业项目自筹资本金的问题。
(四)承担省重点调产项目的企业土地出让金全部留企业作为国有股,用于重点项目建设;土地使用方面享受省重点工程项目的政策;享受挂牌保护、封闭管理的政策;鼓励承担重点调产项目的国有企业用足国家减债、减负和省返税、减费等优惠政策。引进省外资金可比照执行引进国外投资的政策。
(五)优先推荐项目公司上市融资。鼓励企业充分利用上市融资、企业债券、投资基金、项目融资等多种金融手段,拓宽融资渠道,创新产权制度,增加自有资金。鼓励省内外上市公司与“211”调产工程项目企业合作开发和并购重组;鼓励以不同形式引进省外、境外、国外乃至非公有经济以外的资金;鼓励通过兼并、租赁、收购等形式,借助机制创新盘活国有企业的有效存量资产;鼓励非国有、非公有企业参股或控股一般重点调产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