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群众对于部的学历、学位状况有举报时;
5.其它情况下组织人事部门认为需要认定时。
第五条 对干部学历、学位审查的范围包括:
1.干部特有的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办学单位、机构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
2.干部持有的各级党校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
3.干部持有的国外、境外办学单位、机构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
4.干部持有的军队办学单位、机构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
第六条 干部学历、学位认定采取以下方法进行:
1.对于部自1990年(包括1990年)以前从国民教育办学单位、机构取得的学历、学位,主要通过查看干部学历、学位档案,向教育主管部门、发证单位查看新生录取名册、毕业生名册的方法认定。干部学历、学位档案包括: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考生报名登记表、入学通知书、体检表、学籍卡、学年考试成绩表、学期鉴定、毕业鉴定表、报到证及其它学历、学位归档材料。
2.对干部自1991年以后从国民教育办学单位、机构取得的学历、学位,通过教育部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网上查询系统进行查询认定。
3.对干部从各级党校取得的学历、学位,除查看干部的学历、学位档案外,还要向学历、学位证书颁发单位调查核实。
4.对干部从国外、境外办学单位、机构取得的学历、学位,根据国家关于留学人员取得国外、境外学历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5.对干部从军队办学单位、机构取得的学历、学位,按照国家教育委员会、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实行统一制作或管理的通知》(教学[1995]2号)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1995]参训字第034号)的规定进行认定。
第七条 干部从国民教育办学单位、机构和军队办学单位、机构取得的学历、学位,由组织人事部门委托自治区教育厅学籍管理机构认定;干部从各级党校取得的学历、学位,由组织人事部门通过颁发学历、学位的党校进行认定;干部从国外、境外办学单位、机构取得的学历、学位,提请国家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发展中心或国家留学服务中心协助认定。
第八条 对已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过“三审定”的干部,其学历、学位原则上以“三审定”的结论为准。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发现下级组织人事部门作出的干部学历、学位审定结论有明显错误,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重新进行认定。
第九条 经审查,干部学籍材料完备、真实,符合有关规定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对其学历、学位做出审查结论,并归入干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