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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教育厅《关于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学历、学位进行检查清理的通知》的通知

  学历、学位管理工作,事关党的作风建设和干部队伍的整体形象。各级党组织要充分认识对学历、学位进行检查清理工作的重要性,按照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周密部署,切实把检查清理工作做好。检查清理工作结束后,各地、各单位要认真进行总结,并将总结于2002年12月15日前上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联系电话:(0951)2079329,2076457。
  附件:1.《学历、学位证书情况登记表》(略)
  2.学历、学位填写要求(略)
  3.《学历、学位审定表》(略)
  4.《学历、学位检查清理统计表》(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事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2002年8月9日

干部学历、学位审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干部管理工作,客观真实地掌握干部的学历、学位状况.依据干部审查的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学历、学位审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坚决反对学历、学位认定中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三条 干部学历、学位审查一般按决定审查、调查核实、认定的程序进行。
  第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组织人事部门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干部的学历、学位进行审查核实,做出准确认定。
  1.在职干部向组织人事部门申明取得高一级学历、学位,组织人事部门认为需要对其学历、学位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时;
  2.干部提拔、提名、交流、晋级、评定职称、申报知识分子地区津贴、工资定级审核时,组织人事部门认为需要对其学历、学位进行审核认定时;
  3.对拟录用的干部进行资格审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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