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历、学位管理工作,事关党的作风建设和干部队伍的整体形象。各级党组织要充分认识对学历、学位进行检查清理工作的重要性,按照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周密部署,切实把检查清理工作做好。检查清理工作结束后,各地、各单位要认真进行总结,并将总结于2002年12月15日前上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联系电话:(0951)2079329,2076457。
附件:1.《学历、学位证书情况登记表》(略)
2.学历、学位填写要求(略)
3.《学历、学位审定表》(略)
4.《学历、学位检查清理统计表》(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事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2002年8月9日
干部学历、学位审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干部管理工作,客观真实地掌握干部的学历、学位状况.依据干部审查的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学历、学位审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坚决反对学历、学位认定中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三条 干部学历、学位审查一般按决定审查、调查核实、认定的程序进行。
第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组织人事部门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干部的学历、学位进行审查核实,做出准确认定。
1.在职干部向组织人事部门申明取得高一级学历、学位,组织人事部门认为需要对其学历、学位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时;
2.干部提拔、提名、交流、晋级、评定职称、申报知识分子地区津贴、工资定级审核时,组织人事部门认为需要对其学历、学位进行审核认定时;
3.对拟录用的干部进行资格审查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