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人事厅教育厅《关于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国有企业、事业
单位领导人员学历、学位进行检查清理的通知》的通知
(宁政办(人)字[2002]3号 2002年8月20日)
办公厅各处、室,法制办,信访局,机关事务管理局,信息产业办,上市办,红十字会,各驻外办事处:
现将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教育厅《关于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学历、学位进行检查清理的通知》(宁组通[2002]4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的检查清理范围(含厅级以上领导干部),尽快组织本处室、本单位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将《学历、学位证书情况登记表》填好后,于9月10日前统一交办公厅人事处,以便于对每个人的学历学位情况进行审定。
附:《干部学历、学位审查办法(试行)》
2002年8月20日
关于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国有企业、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学历、学位进行检查清理的通知
(宁组通[2002]49号)
各市、县(区)党委(工委)组织部、人事(人事劳动)局、教育局,区党委各部委,区直各厅局委办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党委(党组),各大型企业党委: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2]4号)精神,经研究决定集中一段时间对我区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合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学历、学位进行检查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传达厅字[2002]4号文件精神,做好思想发动工作
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厅字[2002]4号文件精神传达到每一名工作人员,使广大干部职工正确认识检查清理学历、学位对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干部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教育和引导广大干部职工树立终生学习的意识,克服追名逐利,把提高学历、学位当作提拔、使用资本的思想倾向,自觉配合组织搞好这次学历、学位检查清理工作。要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对发现的问题要根据不同性质,分清责任,妥善处理。
二、检查清理的范围、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