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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餐饮业明码标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餐饮
业明码标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哈价发[2002]23号 2002年8月5日)


各区、县(市)、林业地区物价局:
  现将《哈尔滨市餐饮业明码标价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将此文件迅速转发至相关单位和经营企业贯彻执行,并及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反馈给市物价局。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餐饮业的价格行为,制止价格欺诈,维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餐饮业价格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及《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经营者)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餐饮业是指各种形式的饭店、宾馆、招待所、酒楼、酒吧、餐馆及铁路餐车等专营或兼营餐饮服务的行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规范的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经营和销售的饭菜、商品(包括卷烟、白酒、啤酒、果露酒、饮料、矿泉水、水果、食品及各种小商品等)以及提供的服务公开标示其价格的行为。
  第五条 全市餐饮业统一使用哈尔滨市及各县(市)物价检查所监制的《商品标价签》、《菜谱》、《服务收费价目表》,并要备有成本卡。
  第六条 经营者需要自制特色标价方式或者需要增减标价内容的商品和服务,由经营者提出申请,报所在地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 经营者对其经营的饭菜和商品以及提供的服务,使用下列标价签或价目表进行明码标价。
  饭菜:使用《菜谱》或《商品标价签》;
  饭菜半成品、鲜活样品:使用《商品标价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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