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对工作目标管理绩效的考核,实行综合计分制。综合计分由四个部分组成:市委督查室对党群部门工作目标及共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计分;市政府办公厅对依法行政和市人大、政协议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考核计分;市统计局对政府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计分;市政府目标办对政府目标管理工作质量进行考核计分。上述部门应制订相应的考核计分办法,报市目标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专项目标完成特别突出或受到省级以上党政机关奖励的,可适当加分。
第十六条 根据年终考评情况,对目标责任单位分为立功、先进、完成、基本完成和未完成五个等次,分别予以奖惩。
第十七条 目标管理立功单位和先进单位的评选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完成或超额完成目标任务;
(二)年终考评结果及分类排序位居前列;
(三)共性目标得分达到或超过规定分值。
第十八条 全市工作目标管理立功单位和先进单位的评选,原则上按照全市工作目标责任单位总数的15%和35%的比例进行。由市目标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年终综合考评结果,依综合计分分类排序,按比例提出立功、先进单位推荐名单,经市长办公会、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予以表彰。
第十九条 获立功单位的目标责任人由市委、市政府授予目标管理“优胜责任人”荣誉称号;对在目标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由各目标责任单位申报,市委督查室和市政府目标办审核汇总后提请市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审定,经市长办公会、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由市委、市政府授予目标管理“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对目标管理的优胜责任人和先进工作者,由市委、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条 被市委、市政府授予目标管理“优胜责任人”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经市组织、人事部门批准,退休时可享受提高5%退休费标准的待遇。
第二十一条 目标责任单位对本单位工作目标的考评应与公务员年终考评相结合。在市人事局组织的公务员年终考评中,适当增加市级目标管理立功单位和先进单位评选优秀公务员的比例。
第二十二条 对目标责任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实行目标责任保证金制度。目标责任保证金的数额和奖惩办法由市委督查室和市政府目标办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