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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目标管理办法

  第十条 目标管理的监督检查主要采取日常跟踪、季度通报、半年抽查、年终考核等方式进行。
  市委督查室和市政府目标办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目标责任单位的目标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重点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各目标责任单位应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将目标执行情况送市委督查室和市政府目标办。
  第十一条 工作目标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属于哪一级职责范围内的就由哪一级责任单位协调解决;涉及到其他部门或单位的问题,由目标主办单位负责与目标协办单位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牵头单位商市委督查室和市政府目标办,呈请市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决定。
  第十二条 各级统计部门应根据工作目标管理统计考核指标体系的需要,负责进行数据统计和数据处理,按时向市委督查室和市政府目标办提供完整、真实、准确的目标统计资料和数据。
  市统计部门应充分行使目标统计职能,检查监督工作目标管理统计数据的及时性、可靠性和准确性。
  各目标责任单位应根据统计部门的要求,按时报送统计报表。

第四章 目标的考核和奖惩

  第十三条 目标管理考评奖惩应遵循下列要求:
  (一)有利于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有利于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效率,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我市各项事业协调发展;
  (二)坚持统一考核和分类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整体考核和分级考核相结合;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事求是地反映各目标责任单位绩效;
  (四)一级目标责任单位由市目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考核,二级目标责任单位由主管责任单位会同市委督查室和市政府目标办组织考核。
  第十四条 每年年终,对目标责任单位年度目标的绩效实行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全市工作总奋斗目标执行情况;
  (二)共性目标执行情况;
  (三)专项目标执行情况;
  (四)依法行政和市人大、政协议提案办理情况;
  (五)目标管理工作质量情况;
  (六)完成国家、省级主管部门交办的责任目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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