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拟定工作目标方案,指导全市目标管理工作;
(三)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和全市工作实际,拟定全市年度工作目标体系和目标值;
(四)对全市工作目标执行情况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五)组织工作目标管理绩效考评;
(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各目标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为本单位目标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市委、市政府下达给本单位的各项目标任务,力争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和超额完成。
各目标责任单位应建立制度健全、责任明确、措施具体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并明确承担目标管理工作责任的机构和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目标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目标的制定和下达
第七条 全市年度工作目标由市目标管理领导小组拟定并报市委、市政府审定,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发文,予以下达。
目标管理指标体系和目标值的确定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要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总体工作部署,突出全市中心工作和各部门工作重点,处理好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关系,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处理好局部与全局的关系;
(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要按照各目标责任单位的职能,把市委、市政府总体工作部署与国家、省级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结合起来,实行一项工作目标一个责任主体,同时处理好目标牵头单位与其他协办单位的关系;
(三)先进可行、高效规范的原则。要做好年度目标与中长期目标的衔接,用年度目标保证和促进中长期目标的实施,做到激励高效、量化可行、便于操作和实施。
第八条 年度工作目标的制定和下达采取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科学论证、民主集中的办法进行。具体拟定工作目标的程序另行规定。
年度工作目标正式下达前,可进行预安排。
年度工作目标正式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因特殊重大原因确需调整的,要按规定程序申报和审批。
第三章 目标的实施和监督
第九条 市委督查室和市政府目标办应建立目标管理分析协调会制度,强化工作目标管理的跟踪分析、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定期对目标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分析和协调,监督检查目标实施进度,保证工作目标顺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