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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目标管理办法

武汉市目标管理办法
(武办发[2002]17号 2002年8月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推动党政机关进一步健全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责任,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党政机关工作目标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保证各项目标任务的顺利实施,促进“两个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目标管理,是指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全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中长期奋斗目标和年度目标任务,明确各党政机关的目标责任,并对目标任务的实施进行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考核奖惩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全市党政机关实行分级分类目标管理责任制。
  市委工作部门,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市法院、检察院机关,市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市委、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市政协机关,市人民团体机关,市委、市政府授权承担相应党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各区党委、政府,中央在汉和省垂直管理部门,为市一级目标责任单位。
  并入、归口或挂靠市一级目标责任单位的党政机关以及市一级目标责任单位的内设机构,原则上列为市二级目标责任单位,由主管部门对其实行目标管理。
  列为市一级目标责任单位和二级目标责任单位的名单,由市目标管理领导机构根据全市目标管理工作需要研究确定并予以公布。
  对市一级目标责任单位的分类根据党政机关的性质另行规定。
  第四条 武汉市目标管理考评奖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目标管理领导小组)是全市目标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由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审定全市目标管理指标体系和责任体系,确定年度工作目标;研究决定和协调解决目标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年终目标检查考核评比,审定考评奖惩方案。
  第五条 中共武汉市委督查室(以下简称市委督查室)和武汉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目标办)在市目标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市目标管理的组织实施。市委督查室负责党群部门工作目标及共性目标管理,市政府目标办负责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市目标管理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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