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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高中择校收费标准的通知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高中
择校收费标准的通知
(沈价发[2002]153号 2002年8月15日)


各区、县(市)物价局、各高级中学:
  为贯彻落实省《关于规范和加强全省高级中学择校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财综[2002]235号)精神,使我市高中择校收费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我市高中择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市级重点高中择校收费必须严格按省规定的每生3年不得超过1.8万元收费标准执行。省《关于规范和加强全省高级中学择校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沈阳、大连、鞍山的省级重点高中每生3年不超过3万元;一般高中不超过1、8万元。上述规定的择校生收费标准为最高限额,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高中不得突破”。此项规定已将收费标准和管理权限限制得极为严格。而市教育局在8月1日《沈阳晚报》等刊物上发布了“市级重点高中3年不超过2.4万元”收费规定,突破了省文件规定的最高限额,在全市乃至全省造成不良影响。省物价局明确答复“市级重点高中3年不超过2.4万元”的收费标准无效。
  二、各高级中学在收取择校费前必须报市级物价、财政局核准并备案。省《关于规范和加强全省高级中学择校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择校生收费的具体标准由学校根据教学质量和本地区居民承受能力提出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准,并报省备案”。因此,各校在收费之前,必须将本校择校生收费标准报物价、财政核准,报省物价局备案,并由市级物价部门颁发《收费许可证》后,实行亮征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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