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管理的通知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岛市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管理的通知
(青劳社[2002]187号)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下发以来,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各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执行《药品目录》,较好地保障了我市参保职工的基本用药需求,合理控制了药品费用,但同时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做好《药品目录》的使用管理工作,按照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要求开展医疗保险工作,保障参保职工用药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药品目录》的使用管理工作
  为了便于医生用药对照和结算管理的需要,我市制定《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并采用商品名进行管理,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执行国家和省药品目录,是国家和省药品目录的细化,与国家和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通用名和剂型完全一致。各区、市要严格执行《药品目录》,不得对《药品目录》进行调整和制定本地药品目录。各统筹地区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目录内的乙类药品制定合理的给付办法和标准。对部分易滥用的乙类目录药品,可明确“限制使用范围”;对同类品种之间价格差别较大的部分药品,可规定“最高费用限额”,以减少滥用高价药的倾向。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保障参保职工的合法用药权益,各区市、各部门不得限制参保人员和定点医疗机构对《药品目录》内药品的合理使用权利。
  二、加强目录内药品的备药和使用管理
  (一)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药品目录》,确保药品目录内的药品供应充足,保证参保职工的用药需求。目录内药品的种类和备药率要达到规定标准,其中三级综合性医疗机构《药品目录》的西药备药率应达到85%以上,中成药备药率应达到60%以上;二级综合性医疗机构《药品目录》西药备药率应达到75%以上,中成药备药率应达到50%以上;专科医疗机构《药品目录》专科药品备药率应达到85%以上。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将对此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二)为了避免增加参保职工的经济负担,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大量使用目录外药品。若确需使用目录外药品时,需事先说明情况,征得参保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并签字认可。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促使定点医疗机构调整药品供应结构,使之趋于合理。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