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要简化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改进贷款服务工作。要按规定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发放范围,对于职工买房、集资合作建房,以及自建、翻建和大修住房的,均应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要加强贷款风险管理,明确工作责任,实行会审决策和责任追究制度,健全贷款档案管理制度。
五、健全住房公积金监督体系
市管委会及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职责,确保该项资金的规范、安全运作。市财政、审计部门和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受托银行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中心应严格执行财政部《
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
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财会字[1999]33号)等规定,按时向市财政局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预算和管理费用预算,并严格按市财政局批准的预算执行,管理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管委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须有财政部门参加。管理中心年终编制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决算和管理费用决算,要报市财政局审批并抄报市审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要加强对受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监管。市审计局应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对管理中心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管理中心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加强资金管理。
六、加强组织领导,严肃法纪,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
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管理,调整机构设置,是关系到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关系到我市住房建设和居民居住水平的提高的大事。各区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要严格执行
《条例》有关规定,坚决查处和纠正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对目前已被挤占、挪用的住房公积金,由原决策机构和决策人负责,于2002年8月底前全部收回。对违规发放的项目贷款,要在2002年底前全部收回。因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而造成资金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机构调整过程中,严禁借机私分钱物,侵吞公有资产,突击提职,挥霍浪费。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从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