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要求,对原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各区市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进行撤并、调整。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归集、转移、提取和发放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前提下,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资产、人员编制一律冻结;有关部门和各区市政府统一对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资产、人员等状况进行清理、审计,核实债权债务,逐一登记造册;市审计部门要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资产、负债的真实性进行审计,并按有关规定组织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对单位购建住房贷款、住房建设项目贷款和违规运用的资金,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回收”的原则确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明确回收和还款责任。在此基础上,将清理后的资产(包括债权、债务)一并转入新设立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市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原则上调整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业务经办网点,编制重新核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由新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择优留用,未留用人员由所在区市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经办网点的人员、资产、管理费用要统一管理,实行统一核算。在机构调整过程中,要确保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工作正常进行。为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在10月底前完成机构调整工作。
三、规范住房公积金银行专户和个人帐户管理
住房公积金是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市管委会要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公积金缴存、归还等手续。受托银行要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建立个人帐户。管理中心要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并和受托银行定期对帐。管理中心要向已办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有效凭证。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应依据管理职权,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设立的住房公积金帐户进行监督。受托银行对专户内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行为负有监督责任,发现违规问题要及时向市管委会和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报告。对不按规定设置帐户的,有关部门要给予严肃处理。
四、强化住房公积金归集,加大个人贷款发放力度
管理中心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提高归集率,依法督促有关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凡用人单位招聘职工,单位和职工个人都要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要加强对管理中心归集住房公积金和发放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工作的考核。管理中心要建立工作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实行激励机制,增强工作人员的竞争意识和责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