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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备案规定[失效]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用语应当准确、简洁,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制定规范性文件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规定。

第二章 起草与审核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室)的规范性文件由有关业务部门负责起草,也可由法制机构组织起草。
  政府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由各部门组织起草。
  第九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对重大问题或涉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应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或举行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涉及政府几个部门职责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起草部门上报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附具制定依据及对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的说明、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政府及政府办公厅(室)的规范性文件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
  政府所属部门组织起草的规范性文件,由其法制机构或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
  第十三条 法制机构应主要从下列方面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
  (一)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是否和其他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协调、衔接;
  (三)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是否适合我市实际情况,是否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四)结构、语言等方面是否规范、准确。
  第十四条 法制机构在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核时,对涉及其他相关部门业务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力求协调一致。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可以组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第十五条 法制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并修改后,提请本级政府负责人或本部门负责人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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