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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责任单位:市综合执法局、市建委、市房地产开发办、市规划国土局、市房产局、市城建局、市人防办、市工商局
  (二)不按照规定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拆迁和违反拆迁协议拖期回迁,不按时足额发放拆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以及其他因违规拆迁引起被拆迁人上访的行为。
  责任单位:市综合执法局、市房产局
  (三)商品房销售面积“短斤少两”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不应分摊的公共面积进行分摊;将分摊的公共面积再次出租或出售;预售时违规进行面积计算;不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面积纠纷;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产测绘机构相互串通,在面积计算中弄虚作假;在合同中不按规定标明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公共建筑面积。
  责任单位:市综合执法局、市房产局
  (四)合同订立和履行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不按规定出示有关法规或示范文本;合同未包含法律法规规定内容;隐瞒事实真相,误导购房者,签订有损购房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房地产企业、中介机构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房产局
  (五)虚假和不规范广告行为。不具备销售条件,擅自通过媒体或展销会等形式发布房地产广告;盗用其他项目预售许可证进行广告宣传;发布虚假广告或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承诺与实际不符或无法兑现的内容;广告内容不规范,包括未按规定刊登预售许可证号或刊登虚假预售许可证号、使用《房地产广告管理规定》禁止的广告用语、未按规定的要求明示价格、面积等内容。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房产局
  (六)房地产中介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发布不实信息,利用假信息骗取“看房费”;通过派人假冒房主,串通真房主以假出租、假出售等方式骗取中介费;与一些希望非法转租或以低价租买房屋的当事人串通,进行地下交易;迎合委托方要求,出具不实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利用执行业务之便,索贿、受贿或者收取委托合同之外的费用;未取得房地产中介服务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或未经注册擅自以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估价业务;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中介注册证、资格证。
  责任单位:市综合执法局、市房产局
  (七)物业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不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服务与收费质价不符;建设单位、管理单位互相推诿,不认真解决质量和配套不完善问题;处理问题时态度恶劣,致使矛盾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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