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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法

  (一)审批程序。监督检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竣工验收和决算审查等申报、审批和执行情况,是否遵循《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检查财务会计制度、资料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监督其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对参建单位(设计、勘察、施工、监理、设备及材料供应)的资质、招投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检查工程执行情况,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等是否超出批文的要求,工程进度是否按计划进行,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规定的标准。
  (五)检查项目竣工验收及交付使用情况,竣工决算是否按规定接受审计部门审计。
  第十六条 稽察办以事中稽察与事后稽察相结合、经常性稽察与专项稽察相结合的方式,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一般情况下,每年对被稽察单位进行一至两次现场稽察。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不定期开展专项稽察。主要工作形式:
  (一)参加与被稽察内容有关的会议和活动。
  (二)要求被稽察单位定期或分阶段报送报表及有关资料。
  (三)深入项目建设业主或施工现场调查情况。
  (四)参与项目建设的设计、勘察、监理、咨询、施工、设备及材料供应等单位调查情况。
  (五)向财政、银行、审计、税务、工商、监察等相关部门了解情况。
  根据需要,稽察办可以组织财政、审计、监察、建设、交通、水利、信息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稽察,也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稽察工作。
  第十七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工作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大贡献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被稽察单位的重大违法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被稽察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
  (三)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列行为的。
  第十九条 对违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的被稽察单位,据其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
  (一)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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