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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法

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法
(成府发[2002]49号 2002年8月13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确保政府投入资金的安全有效,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稽察范围为政府投资项目。即全市运用国家预算内资金、市本级财政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土地出让收益、国外政府贷款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市级政府控股的股份合作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工作由市政府领导,市计委负责组织和管理,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公室(以下简称稽察办)负责具体工作。
  第四条 稽察办配备相应的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稽察特派员由市计委提名并经市政府同意后任免,稽察特派员助理由市计委任免。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具有较高政策水平;
  (二)坚持原则,清政廉洁,公道正派,忠实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三)熟悉相关业务,具有建设项目管理、财务、审计或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四)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
  (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稽察特派员由正处级及其人以上职务的公务员担任,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稽察特派员助理由副处级及其以下职务的公务员担任,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实行专、兼职结合。
  第六条 稽察工作所需费用由市财政拨付。
  第七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有权要求被稽察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合同、协议、报表、财务原始凭证等资料和情况;有权进入施工现场和相关单位调查了解被稽察项目的有关情况;有权就被稽察项目的事项向有关人员提出质询。被稽察单位必须配合、协助,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稽察。
  第八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对建设项目的稽察实行定期轮换制,负责同一项目稽察工作一般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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