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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治理整顿的通知

  1.加强旅游规划管理。旅游区(点)的旅游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需经市旅游行政部门组织论证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旅游区(点),未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规划、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已审批的旅游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如长期搁置的,须经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查。需报请省政府批准的旅游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经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由市政府上报。
  2.已建成开放的旅游区(点)(含旅游景区、景点、主题公园、度假区、保护区、风景区、森林公园、植物园、博物馆、美术馆),应于2002年12月底前到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旅游区(点)旅游经营许可证。逾期未申领者,不得出售门票,旅行社不得组织旅游团队和散客到该旅游区(点)参观游览。
  3.旅游区(点)的门票价格应“按质定价”。制定或调整门票价格时,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旅游区(点)的服务质量、环境质量、景观质量和游客意见等提出认定意见,物价部门根据认定意见审批门票价格。积极开展申报创建国家旅游区(点)质量等级活动。市政府将对获AAA级者奖励30万元,获AAAA者奖励50万元。
  4.净化旅游景区(点)环境,整治经营秩序,查处和取缔旅游景区(点)各种非法经营商贩摊点;查处假冒伪劣旅游商品;查处和清理小商小贩对游客强买强卖、尾追兜售和乱设摊位等扰乱观光秩序的行为;打击破坏景区(点)环境、抢劫盗窃等危害景区(点)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查处违规提高景区(点)门票价格、变相加价的行为。
  (三)全面清理整顿导游队伍
  1.清理不合格导游人员。严厉查处超计划超时购物,私拿回扣行为;重点查处擅自变更旅行社活动安排,降低服务标准、服务质量行为;查处讲解掺杂低级、庸俗、迷信内容行为。坚决惩处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导游人员,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员资格。
  2.打击非法从事导游活动。查处无合法证件和无正当手续从事导游活动以及伪造和借用他人导游证的行为;严厉打击借导游服务之名从事色情活动的“陪游”、“伴游”等非法活动;查处擅自增减旅游项目、索要小费等违规行为。
  3.建立和完善导游管理机制。全面推行导游计分制管理和IC卡管理,年底前完善计分制管理和计算机IC卡管理网络体系;建立导游人员信誉档案制度和除名公告制度;加强导游服务管理中心建设,对“社会导游”实行统一的教育培训、奖惩清退和日常管理。地接讲解业务考核不合格者,不予通过导游年审。
  (四)整顿城市“一日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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