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工商部门对湖北出版文化城批发
市场经营者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问题的函
(鄂价费函[2002]79号 2002年8月15日)
省新闻出版局:
你局《关于请示<暂停工商部门对湖北出版文化城批发市场经营者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的函>是否继续执行有效的函》(鄂新出发字[2002]14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关于此收费问题,我局已于2000年分别以鄂价费函字[2000]53号和鄂价费函字[2000]160号文对工商部门向“武汉图书大世界”、“湖北出版文化城批发市场”经营者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的行为在请示国家计委后作出了答复,认为“专业市场”不属于“集市贸易市场”的范畴,在国家计委和财政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各级工商部门均不应对“湖北出版文化城批发市场”等专业市场的经营者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即鄂价费函字[2000]53号和鄂价费函字[2000]160号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