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二)报考高一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报考注册会计师单科成绩合格的,凭单科合格证书,可抵免考试当年的继续教育;
  (三)报考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全科合格,或报考注册会计师全科合格,凭全科合格证书,可抵免取得证书当年的继续教育;
  (四)参加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且年内达到20学时的,凭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手册的有关记载,可抵免对应年度的继续教育;
  (五)参加审计师、经济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等相关专业资格考试合格的,凭全科合格证书,可抵免取得证书当年的继续教育;
  (六)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要求,参加由中央有关部(委)和上海市财政局共同组织或上海市财政局单独组织的财会业务专题培训班,累计学习时间超过20小时以上的,经确认,可抵免其接受培训当年度的继续教育。
  第十一条 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年内不能参加继续教育或不能完成规定学时的,凭有关证明材料,经相关的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其继续教育时间可顺延至下一年予以补足:
  (一)年度内在境外工作超过六个月的,凭本人在境外期间所持护照、签证和单位证明;
  (二)生育或年度内病假六个月以上的,凭医院出具的生育(病假)证明和本单位证明;
  (三)其他特殊情况,凭有关证明。

第三章 继续教育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二条 按照“谁管理,谁组织”的原则,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管理和组织。市财政局对全市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市财政局及各分局和各区、县财政局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权限,分别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所辖单位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具体分工如下 :
  (一)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宏观管理和总体指导,制定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规章制度;结合会计改革和发展的实际,组织力量定期制定和发布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纲要、科目指南,编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统一教材;在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全市高级、中级、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统一收费标准及相关的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院校组织实施本市高级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对全市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等各项管理工作。
  (二)市财政局各有关分局和各区、县财政局负责制定所辖单位中级(含中级,下同)以下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计划,根据所辖单位会计人员的数量、结构及专业素质等现状,在全市统一纲要、统一教材范围内,确定培训内容和进度,组织培训学校开展继续教育的培训工作,并对其教学质量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三)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由市财政局所属的上海市会计事务服务中心进行组织和管理。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