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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中的会计人员是指持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会计从业资格属本市财政部门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 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是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重要内容,参加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是会计人员持续其会计从业资格的条件之一。
  第四条 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即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第五条 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包括自学与有组织的集中面授学习,本实施办法所规范的是由本市各级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组织本市会计人员实施集中面授学习形式的继续教育。
  第六条 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必须联系实际,讲求实效,学以致用。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形式

  第七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一)会计理论与实务;(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三)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四)其他相关知识;(五)其他相关法规制度。
  第八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办学形式应当灵活多样,可举办短期培训、进修班、研修班,也可举办专题讲座、学术会议。应尽可能做到:(一)采用案例教学;(二)借助投影、计算机、音像、光盘等手段;(三)为学员提供必要的资料;(四)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相应的师资,确保师资质量。
  第九条 会计人员原则上每年应参加一次由财政部门组织实施的继续教育培训,高级会计人员和中级会计人员的学习时间为20小时,初级会计人员的学习时间为24小时。
  第十条 凡参加下列其他形式之一的相关专业学习的会计人员,可相应抵免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
  (一)考取有关院校,接受高于原学历的会计、财务、审计及相关专业学历教育,凭入学通知书、学生证、毕业证书等有关资料,可于在校学习的年份内抵免继续教育;参加高于原学历的会计、财务、审计及相关专业学历的自学考试的,凭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可抵免毕业证书签发当年的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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