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和补充本市贯彻实施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3月5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会计人员继
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财会[2002]114号 2002年8月9日)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各财税分局:
本市自1997年实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以来,在各主管部门和各级财政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得到了重视,广大会计人员逐步提高了对参加继续教育重要意义的认识和学习的自觉性,从而对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加强管理,确保培训工作正常开展,提高办学质量,使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更好地发挥应有的作用,我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财政部《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上海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现予印发并从2002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关于组织实施〈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试行办法〉、〈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科目指南〉的通知》(沪财会[1997]5号)和《关于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组织实施工作的若干规定》(沪财会[1997]78号)两个文件相应废止。本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的规定相抵触的,也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附件:
上海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规范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增强会计人员的道德素质,更新、补充和拓宽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完善知识结构,充分发挥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职能,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