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南充市人民政府请求
取消达成铁路石油运价加成规定的复函
(川价工[2002]173号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南充市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请求停止执行达成铁路石油货运价格上浮20%规定的函》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局川价字工(1997)220号《关于达成铁路客货运价的通知》规定,允许达成铁路货物运输在中准价格基础上,上下浮动20%。现根据达成铁路几年运行实际情况,决定石油类运输价(运价号3号)在规定的中准价(即每吨公里0.20元)基础上暂上浮10%,其它货物运价的浮动幅度,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