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抵调库的规定,单证必须齐全后方能申报免抵调库,对出口退税单证不齐的要根据规定予以征税。严禁在单证不齐的情况下受理申报办理免抵调库手续。
(四)各局要保证基层退税部门人员、计算机设备能够及时受理企业申报,并根据市局规定的操作期限进行审核,及时形成免抵税额,便于及时调库。同时各局对受理的企业退税资料要统一纳入各局的档案资料管理工作中,保证免抵退税资料的安全、完整。
(五)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外部信息核对排查工作
根据总局电子化管理的要求,企业申报退税,必须进行外部电子信息的核对,对无电子信息的一律不予退(免)税,因此,出口企业进行“免抵退”税申报时,必须进行外部电子信息的核对。对信息不符的要及时排查疑点,以保证企业出口业务的真实性。
三、加强免抵退税的税收管理工作,防范和打击(偷)骗税行为
(一)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在纳(免抵)税申报时造成的少缴税款,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二)加强对以免税农业产品为原料生产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的监督审核工作,各局应重点对生产企业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购进价格是否与同类货物市场价格一致进行核定。对存在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现象的,应及时通知主管退税机关暂不退(免)税。待调查核实后再予处理。
(三)要注意加强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异地采购大宗材料的协查工作,特别是骗税敏感地区的进项发票协查,预防骗税行为的发生。
(四)要严格核实生产企业有无实际生产能力,对没有实际生产能力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生产企业采购的非自产货物一律不予免抵退税。
四、做好对海关电子信息的审核工作
加强对海关电子信息的审核,不仅有利于免抵退税的管理工作,防范出口骗税行为的发生,还有利于我们加强对出口企业的税收管理。中国电子口岸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开通,将对进出口税收的管理起到重大的推进作用。要依托中国电子口岸执法系统,利用海关电子信息,了解出口企业的状况,防止税款的流失。
(一)各局应对所辖有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全面清理,对没有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出口企业。要求企业必须限期办理退税登记。对属于没有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漏管户(一般纳税人)。对企业出口货物自行免税未缴纳税款应予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