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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免抵退税管理工作的意见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免抵退税管理工作的意见
(青国税发[2002]156号 2002年8月8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局:
  自2002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政策以来,对生产企业减少资金占用,扩大出口创汇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另一方面,“免抵”额不能及时调库,影响税收收入的完成,不利于地方经济的协调发展。为进一步加强免抵退税管理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认真做好免抵退税办法的推行工作,保证免抵退税的贯彻执行
  (一)继续加强基层退税部门的机构建设
  免抵退政策实施后, 由于生产企业的“免抵退”税的单证申报、审核、证明开具都在基层退税部门,特别是影响税收任务的“免抵”税额的审核工作责任部门也是基层退税部门。基层退税部门机构、人员、设备、办公场所是否到位,直接影响到我市免抵退税工作的贯彻执行。各局要根据所辖出口企业的实际情况,继续按照我市免抵退实施方案中的岗位设置配置充实人员,加强免抵退税的管理工作。
  (二)继续加强“免抵退”税的内部培训工作
  进出口税收管理局要加强对各局退税部门的培训,基层退税部门要根据免抵退税工作的进展情况及实际操作中遇到的实际情况,组织好各局的内部培训工作,使税务人员能够熟悉掌握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指导企业的免抵退税申报工作,发现企业申报中的问题及可能出现的疑点,及时进行处理,确保免抵退税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继续强化对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宣传培训
  进出口税收管理局应继续强化对办税员培训考核工作,保证办税员能够掌握免抵退税管理的政策及申报程序,做到准确申报。同时,各基层退税部门要针对生产企业在“免、抵、退”税申报、核算方面出现的问题,对企业经理、财务负责人、办税员分层次地进行宣传培训,使尽快了解掌握“免、抵、退”政策,从帐务核算、纳税申报、退税单证回笼等方面尽决适应免抵退税的工作需要。
  二、做好免抵退税管理工作,确保税收收入的均衡、及时完成
  (一)各局要充分认识国家全面推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重要意义,自觉地把推行免抵退税管理与组织收入工作和扩大青岛市出口创汇有机结合起来,要在坚持依法治税的前提下,千方百计保证税款的均衡入库和税收任务的完成,努力减少免抵退税办法对组织收入工作的影响,充分发挥其促进企业出口创汇的重要作用。
  (二)要加快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单证的回笼速度。各局要主动深入到出口企业做好免抵退税宣传和辅导工作,特别要做好企业负责人的宣传工作,督促出口企业理顺内部关系,及时回笼退税单证。同时要发挥当地政府的协调因素,增加企业回收退税单证的积极性,为及时免抵调库和退税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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