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农业厅、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贵州省建设厅、贵州省纠风办
关于规范我省农民建房收费的通知
(黔价房调[2002]242号 二00二年八月八日)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
自去年全省范围内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以来,得到了各级政府、各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对规范农民建房收费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收费行为不规范、相关政策不够明确等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为切实减轻农民建房负担,保证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根据《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纠风办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1]95号)文精神,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省农民建房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农民建房收费公示制度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实行涉农价格和税费公示制度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1]106号)文要求,将涉及农民建房的国家机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在乡(镇)政府、村委会及收费场所设立的长期保留的公示栏、公示牌上公示。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计委以及省政府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的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未明确规定适用于农民建房的,一律不得上公示栏、公示牌。国务院其他部门、省政府其他部门以及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自行出台的涉及农民建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属乱收费,不得再继续收取。
在农民建房过程中提供的如勘察设计、规划测量、代办审批等一些经营服务性收费,要坚持农民自愿委托的原则,不得在公示栏、公示牌上公示。农民自愿接受的,必须签订委托合同,不得强制或变相服务、收费。否则,按乱收费查处。
二、涉及农民建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在原宅基地或荒山、荒坡、空坪隙地等未利用土地上建房的,只能收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证书费每证10元(含5元印花税票)。
(二)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建房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由建房农民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除收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证书工本费外,建房农民需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标准按《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