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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创建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模范县活动意见的通知

  (二)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出色。各项业务管理职能到位,管理制度健全,内部机构运转协调;行政执法工作基础坚实,执法队伍健全、素质较高,执法手段先进,执法装备齐全,巡查工作普遍开展,预防措施切实得力;有关部门能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密切配合、互相协调,支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开展土地、矿产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三)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形势稳定,执法环境较好。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做到形式多样、持久、深入,使广大干部群众普遍受到教育;社会成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企业法人代表知法、懂法、自觉守法,形成全社会支持国土资源行政执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成效突出。创建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模范县年度内,所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无违法行政行为;对辖区内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做到及时发现、纠正和制止;对当年发现的各类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能够依法严格查处,结案率90%以上;耕地得到有效保护,新征用的耕地无闲置、撂荒,对已形成的闲置、撂荒耕地,能够依法处置利用;土地、矿产资源性资产交易行为规范,依法管理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市场,认真贯彻执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和征地公告制度;土地权属、矿业权变更依法进行登记,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以及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四、检查验收和评比表彰
  参加创建活动的县,经过努力,自查达到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模范县标准的,县政府写出自查总结报告,由设区市政府组织检查,对确认合格的,于每年10月份报省国土资源厅检查验收。
  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有关部门成立检查组进行检查验收,按标准逐项评议打分。对经检查验收确认达到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模范县标准的,报请省政府批准授予“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模范县”荣誉称号。对授予模范县称号的,将在用地指标、开发整理项目的安排等方面给予倾斜。对创建活动成效突出连续3年保持模范县荣誉称号的,由省国土资源厅报国土资源部在全国范围内予以表彰。
  对达标的县,省国土资源厅每年进行一次核查,保持荣誉的,保留其称号,对核查不合格的报请省政府取消荣誉称号,并在全省通报批评。
  五、几点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创建活动,是适应国土资源管理方式和开发利用方式的两个根本性转变,强化基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要通过广泛宣传和动员,统一思想,提高对创建活动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参与此项活动的自觉性、积极性,努力形成开展创建活动的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精心组织,加强指导。各县级政府要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各设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创建活动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精心组织,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创建活动的典型经验,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并提出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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