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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创建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模范县活动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
开展创建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模范县活动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2]7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拟订的《关于开展创建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模范县活动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02年8月8日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创建国土资源

行政执法模范县活动的意见


  近年来,随着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和利用方式逐步转变,改善和强化土地、矿产综合执法工作,规范市场和开发利用秩序,切实保护耕地,已成为新形势下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执法模范县创建活动的要求,现就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创建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模范县活动(以下简称“创建活动”)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创建活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及其有关配套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服务地方经济建设为目标,坚持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必须严而又严”的总要求和“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总原则,树立起资源和资产管理并重的思想,改进国土资源管理方式和利用方式,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建立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市场,进一步完善市场配置资源的新机制,不断提高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二、组织领导
  创建活动在省政府统一部署下,由省国土资源厅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县级人民政府是创建活动的主体,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创建活动的办事机构,要切实做好创建活动各项工作,主动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各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指导和帮助各县开展创建工作,及时总结经验,促进创建活动健康发展。
  三、创建标准
  (一)县级政府领导班子重视、支持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把创建活动作为依法治县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模范执行土地、矿产法律法规,支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能,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途管制制度,依法审批建设用地,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不非法批地、用地和非法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支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不袒护,不说情,并积极协调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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