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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继续做好会计人员荣誉证书颁发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继续做好会计人员
荣誉证书颁发工作的通知
(沪财会[2002]113号 2002年8月9日)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试行规定〉的通知》(沪财会[1988]134号),《关于执行财政部〈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试行规定〉的补充通知》(沪财会[1994]34号)以及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会字[2000]5号)有关规定,为了继续做好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的颁发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颁发范围
  凡在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财务会计工作满三十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并持有《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现职会计人员。
  二、专业工作年限的计算
  申请人从事财务会计工作须满三十年,即到发证年度的12月31日止,专业工作年限达到30周年。不足30周年的,待以后年度办理。
  对于会计人员中途离开会计工作而从事其他工作,其专业工作年限的计算,按照财政部《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试行规定》第四条执行。申请人在开始从事财务会计工作以前的工龄,无论何种情况,均不能作为财务会计工作年限计算。
  关于离、退休会计人员颁发荣誉证书问题按照财政部《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试行规定》第九条及说明中第三条第五款执行。
  三、办证时间
  《会计人员荣誉证书》每年颁发一次,于每年八月份的最后二周内受理申请办证手续,逾时不再办理。
  四、办证程序
  申请人填写《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由单位将申请人的《申请表》、《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集中送交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同级财政管理部门(即各区县财政局、各财税分局)审核;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由各主管局将申请人的有关材料集中送交市财政局所属上海市会计事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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