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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才开发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才开发资
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各高等院校:
  经省委、省政府负责同志同意,现将《安徽省人才开发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安徽省人才开发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人才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皖发[2001]1号),设立安徽省人才开发资金(以下简称“省人才资金”)。
  第二条 省人才资金是以省财政拨款为主的资金,同时接受海内外企业、单位或个人的捐赠。
  第三条 省人才资金的使用紧紧围绕更有效地培养、开发、配置我省人才资源,进一步优化人才结构,引进我省急需的高层次人才,重点扶持各类科技创新人才,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建设安徽人才高地,为加快发展、富民强省作出贡献。
  第四条 为合理使用省人才资金,强化管理,接受监督,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与对象

  第五条 省人才资金使用范围是:经省委、省政府和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为引进、招聘人才(包括留学回国人员)提供的量化资本和资金;省重点资助的高层次人才定向培训资金;奖励有突出贡献人才资金;经省委、省政府和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有偿使用资金,以及用于国内外人才招聘工作经费等。
  第六条 省人才资金资助对象为:省重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主要包括高科技、新学科及我省新兴产业、支柱产业所急需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在站博士后、博导和院士等人员;省内支柱产业、传统产业改造升级紧缺项目研究中的特殊专业人才;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和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选,以及国外留学人员带创意、带科研项目为我省服务的人才;有计划地组织科技型、创新型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骨干参加国内外培训;奖励为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研究开发、产品孵化等做出显著成绩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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