⑶删除该文件中第三条的规定。
⑷删除该文件中第四条的规定。
27、苏国税发(95)329号《关于加强出口退税申报管理问题的通知》
⑴将该文件中第一条第一款增加第4项“必须已收汇核销(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内容。
⑵删除该文件中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对经批准……汇总上报的办法。”及“对实行两单两票……审批同意后配单申报。”的内容。
⑶将该文件中第二条第一款第2项修改为“‘补办报关单证明’,由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企业主管领导签字后领取、填报此表。”
⑷将该文件中第二条第二款“以上1~6项证明……,再报我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办理。”及“‘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的开具,账…均由企业到各市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修改为“上述证明的开具,由各主管退税机关负责审核办理。”
⑸将该文件中第三条修改为“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期限为每月15日前。若出口企业当月没有退税资料申报的,外贸企业应进行零申报,即实行按月申报制度;免抵退税生产企业可不申报,待下月资料齐全后再按规定申报。但对生产企业已进行免税申报的出口货物,超过规定期限仍未进行退税申报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⑹将该文件中第四条第1项修改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除令其限期纠正外,处以1000元的罚款:
未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未按规定使用有关出口退税账簿单证的;拒绝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检查和提供退税资料、凭证的。
未按规定设置和保管有关出口退税账簿单证的,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⑴将该文件中第四条第2项“2%”修改为“0.5%”。
⑵将该文件中第四条第3项修改为“企业以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的,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对处以在规定期限内停止退税权的企业,在停止退税期间出口或代理出口货物,一律不予以退税。
企业骗取退税数额较大情节特别严重,由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撤销其出口经营权。”
28、删除苏国税发(99)28号《层转〈总局关于明确出口退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中第二条的规定。
29、苏国税发(99)49号《关于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的通知》中第三条“关于出口货物征退税问题”中的“生产企业销售货物征税情况核定表”修改为“出口货物纳税申报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