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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废止和失效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实行汇总纳税的金融保险企业,应在次年1月10日前将总机构审批情况报省国税局审核后,由省辖市国税局据此将核销指标分解下达,县(市)国税局在核定的分解指标内对符合呆账贷款条件的进行审批核销;市区分局对呆帐核销100万元以上的,报省辖市国税局审批。
  《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审批表》
  企业应于技术开发项目立项后一个月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享受增长抵扣的申请,报省辖市国税局审核后,下达技术开发项目立项确认书;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抵扣所得税的申请报告,报省辖市国税局批准抵扣。集团企业向所属企业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的,应于纳税年度的7月1日前提出申请,报省级国税局批准。
  《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审批权限全部下放至县(市)国税局、市区分局审批。
  《总机构申请提取管理费审批表》
  总机构管理费原则谁提取管理费谁向同级国税局提出申请,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国税局提出申请。
  对各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购置属于固定资产购置费开支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应填报《管理费购置固定资产审批表》,报同级国税局批准。
  《计提和使用效益工资审批表》
  《计提和使用效益工资审批台账》
  《税前弥补亏损审批表》
  由主管国税机关审批权。
  企业年度弥补亏损审批权限全部下放至县(市)国税局、市区分局审批。对审批额超过100万元的,应于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连同中介机构查帐报告报省辖市国税局备案。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申请表》、《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审核表》、《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明细表》、《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统计表》、
  《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表》
  审批权限:1、立项确认:抵免所得税技改投资项目应先报省国税局下达确认书。省国税局每年受理两次,分别为6月底前和年底前。2、抵免审批: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由主管国税局对当年准予抵免的应纳税额进行审核。
  详见所得税规范化管理规程(苏国税发[2000]287号)
  26、苏国税发(95)313号《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出口企业办理“补办报关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⑴将该文件中第一条修改为:出口企业丢失出口货物报关单要求补办的,应自办理海关出口监管手续之日起六个月内,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补办报关单证明”,并提供企业领导签字的书面申请和相应的申请资料。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接到出口企业的申请后,应认真核查海关报关单信息及企业退税申报情况,对该批货物确未办理出口退税的,方可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如该批货物无相应海关电子信息的,应在意见栏中注明“查无电子信息”字样后再按规定出具证明。
  ⑵删除该文件中第二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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