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删除苏国税发(99)77号《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认证系统业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中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
22、苏国税发(99)78号《关于印发〈增值税免税企业年度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⑴删除该文件中第八条第一段。修改为: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少缴或不缴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按偷税论处,并责令其进行相应的账务调整。
⑵删除该文件中第八条最后一段“凡发现企业……并按偷税论处”的规定。
23、删除苏国税发(99)2号《转发省局〈印发(电力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中第八条的规定。
24、删除苏国税发(2000)145号《层转〈总局关于印发(
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呆账税前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中第
一条的规定。
25、 删除苏国税发(2000)287号《转发〈关于印发“省局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附件:苏州市国税局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及权限。修改后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及权限”如下:
审批项目
审批权限
《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表》
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全年累计在10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市)国税局、市区分局审批;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电力企业300万元)(含)以下的,由省辖市国税局审批;1000万元(电力企业300万元)以上的逐级报省国税局审批。
《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表》
《坏账核销明细表》
坏账损失全年累计在10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市)国税局、市区分局审批;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以下的,由省辖市国税局审批;500万元以上的逐级报省国税局审批。汇总纳税电力企业的坏帐损失应由省国税局审批。
《呆账贷款核销申请审批表》
《呆账贷款核销明细表》
对农村信用社每笔呆账贷款损失在5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市)联社会同同级国税局审批;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以下的,由市农金改办会同市国税局审批;100万元以上的逐级报省国税局审批。
对城市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每笔贷款呆帐损失在100万(含)以内的,报县国税局、市区分局审批;1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含)以内的,报省辖市国税局审批;300万元以上的,逐级上报省国税局审批。实行就地纳税的金融保险企业的呆帐损失,每笔损失在100万元(含)以下的凭总机构审批件,报县国税局、市区分局审批;1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含)以下的,报省辖市国税局审批;300万元以上的逐级报省国税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