⑷删除该文件中第七条第2点的规定。
⑸删除该文件中第七条第3点的规定。
⑹删除该文件中第七条第5点的规定。
13、苏国税发(95)259号《贯彻总局关于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的通知》
⑴删除该文件中第三条的规定。
⑵删除该文件中第五条“经县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在六个月内停止其使用专用发票,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并责令纳税人限期完善健全专用发票的使用制度”的规定。
⑶删除该文件中第六条的规定。
14、删除苏国税发(95)280号《层转〈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中第二条“如隐匿不报的,要承担造成税款流失的连带责任。”的规定。
15、删除苏国税发(96)10号《转发省局〈关于大丰县对外贸经营部李富才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的通报〉和层转〈总局关于上海市税务干部姚强、刘民骗购、窃取及盗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特大案件的通报〉的通知》中“对纳税不正常或不申报、零申报连续二个月或当年累计满三个月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收缴其各种发票,集中保管,实行门收开票纳税。”的规定。
16、删除苏国税发(96)260号《印发〈关于对破产、转制企业的税收政策处理意见〉的通知》中第五条规定。修改为:对实行破产的企业,主管国税机关在获悉企业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后,立即进行税款清理,在法定的期限内,将破产企业欠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通过税款清理检查出的税款作为税款,以书面形式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申报。
破产清理过程中处置破产财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等)所取得的收入,除税法规定免税的项目外,一律按企业破产前适用的税率或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如属消费税应税货物还应征收消费税),由清算组以破产企业名义向破产企业的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应纳税款由清算组以破产企业名义向主管国税机关及时缴纳;如需要开具发票的,由清算组以破产企业的名义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
17、删除苏国税发(97)177号《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中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
18、删除苏国税发(97)203号《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和“企业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管理的通知》中第一条第三点:“‘销货清单’的使用管理,按照‘发票管理’的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和保管、检查,违章处理等规定视同发票管理”的规定。
19、删除苏国税发(97)287号《关于转发省局〈江苏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中第九条的规定。
20、删除苏经资字(98)12号《关于认真贯彻省〈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实施意见〉的报告》中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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