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省制定的新的农村中小学编制标准提出本地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经无锡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编制总量要根据事业变化定期调整,实行动态管理。县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部门严格控制农村中小学领导职数、内设机构和编制总量。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合理分配各学校教职工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要科学地确定教职工的工作量;按规定比例从严控制职员、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学校要坚持按需设岗、专兼结合、一人多岗的原则,合理配备教职工,不得超限额设置机构,超编制聘用人员。
16.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已经占用中小学编制和借用中小学人员的,要限期全部退还学校或与学校脱钩。
17.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教师资格。各类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一律持证上岗。严把教师入口关,对新进人员逐步实行“凡进必考”制度,做到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确保优秀人才进入农村中小学任教。努力提高新录用人员的学历层次,逐步做到小学和初中教师分别具有专科或本科学历。
18.在严格定编、定岗、定责的基础上逐步推行教师全员聘任制。实行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公平竞争,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试行区域内教师流动制度,形成职务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报酬能高能低的选人用人机制。
19.积极稳妥地做好超编人员的转岗分流工作。农村中小学超编教职工的分流参照当地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的有关政策执行。各级劳动、人事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妥善安置好中小学转岗分流人员。对体弱多病、长期不能坚持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要及时办理提前离岗退养手续;对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要及时调整出教师队伍。要认真清退代课教师和各类临时人员,如确因工作需要聘用临时代课教师,须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学校编制总数内聘用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代课。
四、推行依法治教,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检查监督
20.依法管理农村义务教育。各市(县)、区和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以及国家和省、市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精神,确保新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在今年8月底前到位。各市(县)、区人民人民政府都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