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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
(锡政发[2002]235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各级政府举办义务教育的责任,切实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的管理,确保教育经费投入,努力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义务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落实各级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责任
  1.根据国务院和江苏省人民政府要求,我市农村义务教育实行“政府负责、分级办学、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负有主要责任,市、镇人民政府承担相应责任。
  2.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全市农村义务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协调农村义务教育工作;根据国务院制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审核并上报各市(县)、区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检查督促各市(县)、区按时、足额发放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组织实施对口支援和助学活动;加强对市(县)、区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检查。
  3.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农村义务教育现代化建设规划,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制定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方案;制定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并根据省政府核批的编制数核定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依法认定教师资格;调整本级财政支出结构,增加教育经费预算,确保按时、足额和统一发放教职工工资;统筹安排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指导和协调农村中小学校舍建设、危房改造和布局调整;领导和管理农村义务教育教学工作;维护学校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落实农村中小学助学制度,组织对口支援和助学活动;对镇人民政府有关教育工作和农村中小学进行督导评估。
  4.镇人民政府根据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布局调整总体方案和本地实际,负责筹措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资金并具体组织实施,负责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切实改善农村中小学的校舍设施条件,确保高质量、高水平实施农村义务教育;根据镇财政情况,努力改善本镇中小学教职工的福利待遇;负责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具体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维护学校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治理学校周边环境;按规定划拨新建、扩建校舍所必需的土地;指导村民自治组织制定镇规民约,促进农村义务教育的健康发展。继续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危房改造、控制辍学、维护学校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等方面的作用。
  二、完善保障机制,多渠道筹措农村义务教育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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