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
继续执行中小学学具代收费的复函
(鲁价费发[2002]188号 二00二年八月二十日)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商请保留并继续执行学具代收费政策的函”(鲁教函[2002]40号)收悉。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电教教材和学具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00]175号)规定,我省自2000年秋季起试行中小学学具代收费,该收费至今年秋季试行两年期满。根据试行情况,同意继续按鲁价费发[2000]175号文件规定,在中小学收取学具代收费。其他事宜,仍按原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