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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

  (一)民族班中小学,县镇普通中学举办民族班和开设双语教学课程,需要配备民族语言教师的学校。
  (二)寄宿制中小学,城市和县镇中小学寄宿生在300名以上、农村中小学寄宿生在200名以上,需要配备管理人员的学校。
  (三)现代化教学设备达到一定规模,如建有微机室、语音室、电化教育室、劳动技能室,需要配备相关专业人员的学校。
  (四)学生规模在1000人以上,需要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学校。
  (五)周边环境复杂,安全保卫工作任务较重,需要配备保卫人员的学校。
  (六)经省或地(州、市)教育部门批准的承担示范和实验任务,需要配备相应人员的学校。
  (七)为保证教学基本需要,中小学可适当核定机动编制,专门用于教职工脱产进修、产假及特殊需要。
  (八)管理小学和教学点教学业务的乡(镇)中心学校。
  (九)农村教学点,按《编制标准》核定编制不足时,可按包班核定编制。
  三、 中小学机构设置及领导职数.
  在校学生1500名以上的中学,内设机构不超过5个,核定校领导职数4―5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5名。
  在校学生1000―1500名的中学,内设机构4―5个,核定校领导职数3―4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4―5名。
  在校学生500―1000名的中学,内设机构3―4个,核定校领导职数2―3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3―4名。
  在校学生500名以下的中学,内设机构2―3个,核定校领导职数1―2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2―3名。
  设立团委的中学,配备专职团干部1名。
  在校学生1500名以上的小学,内设机构不超过4个,核定校领导职数3―4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3名。
  在校学生1000―1500名的小学,内设机构不超过3个,核定校领导职数3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3名。
  在校学生500―1000名的小学,内设机构2个,核定校领导职数2―3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2名。
  在校学生500名以下的小学,一般不内设机构,必要时也可内设1个机构,核定校领导职数1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1名。
  小学可配备专、兼职少先队辅导员。
  四、组织实施
  《编制标准》下发后,地(州、市)、县(市、区)政府(地区行署)要结合我省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和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加强统筹规划,认真组织实施。
  地(州、市)、县(市、区)两级机构编制部门应会同同级教育、财政部门按照《编制标准》确定本地区中小学教职工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内设机构及宗旨和业务范围,并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省编委《关于在全省各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建立和实施控编补员审批制度的通知》(省编发(1997)13号)及省编委办公室《关于严格机构编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省编办字(2001)111号)的规定,加强中小学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和实施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地(州、市)、县(市、区)两级教育部门应组织各学校根据班额、生源等情况提出本校的机构编制方案,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地(州、市)、县(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应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中小学人员编制和实有人员情况,核拨中小学人员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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