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力净化旅游景区(点)的游览环境。开展对旅游景区(点)及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坚决查禁从事封建迷信或有损国家形象的违法活动;打击强买强卖、尾追售以及抢劫盗窃和骗财骗钱等危害景区(点)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取缔旅游景区(点)的各种非法摊点。
(四)严厉打击旅游购物欺诈行为。组织开展旅游商品销售市场执法检查,重点处制假售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质次价高和虚假宣传;接待旅游团进行“封闭式”销售和以医疗咨询为名兜售高价药品等欺诈行为;购物点与导游人员、司机相互串通私授私收回扣的非法行为。
(五)依法打击非法从事导游活动。严格按照国务院公布的《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规范导游服务市场。重点查处无合法证件从事导游活动及伪造、借用他人导游证的行为;严厉打击借导游服务之名从事色情活动的“陪游”、“伴游”等非法活动。
(六)规范旅行社经营和导游服务行为。重点查处旅行社低于成本经营;以虚假告招徕游客;导游擅自增减旅游项目、索要小费,以及有损国家利益、民族尊严的言行和在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的行为。
三、整治工作的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要坚持“统一领导,各级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方针。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旅游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领导和协调,制定具体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落实责任制,把任务和责任逐级分解到有关单位和个人,形成专项整治工作的有效机制。
(二)部门协作,综合治理。全省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由省旅游局同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工商局、省质量技监局等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旅行社和导游人员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查处,并合工商、公安部门加强对出国(境)旅游市场的违法违规和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进行查处。公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旅游市场上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骗财骗色、从事色情活动的“陪游”和“伴游”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旅游景区(点)的治安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把市场准入关,加强对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私授私收回扣、制假售假和乱设摊点等扰乱旅游市场秩序行为的查处。交通部门要加强对旅游车辆经营行为的监管,配合公安部门查处危及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质技术监督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旅游商品、质量欺诈和强制检验的游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和打击力度。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专项整治的工作目标,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齐心协力,密切配合,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