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体改办关于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及有关人员安置问题意见的通知

  2、离休人员按照每人10万元(含医疗费用)预留安置费,由原企业主管部门接收。没有主管部门的由市政府指定部门接收。企业退休人员按照每人1.5万元预留安置费。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的,按照规定参加医疗保险。
  3、企业支付救济费和生活补助费的人员,按照下列标准预留安置费用:职工遗属中地处市内四区和各先导区企业的(含1998年前死亡的离退休人员的遗属),按照每人每年1848元预留安置费用;地处其他区市县企业的,按照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标准预留安置费用。退养人员按照每人每年1404元预留安置费用。60年代精简退职人员按照每人每年840元预留安置费用。
  以上人员的预期平均寿命均按照78周岁计算,对实际年龄超过78周岁或不足6整年到78周岁的,按照6年时间计算。职工遗属未成年子女计算到18周岁(正规学校在读的,可计算到毕业年龄)。
  4、企业预留职工安置费后,原企业职工从改制后企业接收之日起计算本企业工作时间。改制后企业与接收的原企业职工重新签订不少于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
  (三)企业改制前与全体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并办理有关手续。
  1、因工伤残5-6级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还应为其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按照企业上年度人均缴费基数的19%和社平工资的8%缴纳,计算到退休年龄);企业因工伤残7-10级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还应按照第一条(二)款1项中的标准一次性支付本人离职补助费。
  因工伤残5-10级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还应按照大劳发(2002)65号文件规定标准,计算到退休年龄,由企业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1994年4月30日前的因工伤残职工,还应按照规定标准由企业一次性增加支付伤残补助金。
  2、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能力鉴定为大部分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还应按照第一条(二)款1项中的标准支付医疗补助费。
  3、企业改制后,应优先招用原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被招用的人员从招用之日起计算本企业工作时间。
  4、企业改制时,接收的原企业离退休人员及继续管理的有关人员,可按照本意见第一条(二)款中的有关规定预留安置费用。
  二、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等各项债务,应按照规定和政策予以认定,在企业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由企业一次性偿还。也可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债权转股权的方式。对于确有困难的,经职工同意也可分期在2年内偿还,须与职工签订偿还协议,并以等额资产进行保全抵押。对超过偿还期限的,债权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对抵押资产实行强制拍卖,用于偿还债务。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