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高收入者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哈地税发[2002]109号)
各分局、县(市)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和省地税局《关于改进和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现就加强对我市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下列个人作为高收入者:
(一)金融、保险、证券、电力、电信、石油、石化、烟草、航空、铁路、上市公司等单位中部门经理及相当于部门经理职务以上人员;股份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星级饭店、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城市供水、供气等行业所属单位中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相当于上述职务的人员;
(二)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
(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私营股份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者及个体工商业大户业主;
(四)独立或合伙执业的律师、会计师、审计师、评估师、税务师;
(五)企业承包、承租人、技术人员、供销人员、建筑工程承包人;
(六)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中籍人员和中方的中高级雇员、外籍教师;
(七)教授、副教授、中学特级、高级教师、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
(八)演员、时装模特、乐手(师)、音响师、化妆师、摄影师、美容美发师、足球教练员和运动员;
(九)文艺、体育和经济活动的经纪人;
(十)导游、厨师、股评人、操盘手、装饰装修设计等具有专业特长的自由职业者;
(十一)其他年收入达到五万元以上的个人。
二、高收入者在取得下列收入时应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